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订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。
(二)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,建立辅助决策系统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宣传教育工作;指导开展防空、救灾一体化工作;组织指导人防和民防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训练学习工作。
(三)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负责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审批、施工技术管理、质量监督、竣工验收和人防结建工程费征缴工作。指导、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要防护目标落实防护措施。
(四)参与拟订应急救援方面的政策和法规;参与拟定应急救援联合行动预案,研究建立辅助决策系统。为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;指导县区的应急救援工作。
(五)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和防空建设规划、计划,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。
(六)收集、掌握有关信息,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提供信息保障。
(七)负责管理人防经费、物资和资产,组织实施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,分级管理和开发利用各类人防工事。
(八)规划、掌握以粮食为重点的各种物资储备以及交通、通信、军工生产、医疗卫生等战备工作。
(九)研究制定战场建设规划,掌握全市战勤动员能力,拟制战时调配计划;根据战时方案和指挥机构的决定,组织群众疏散和隐蔽,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工厂战前搬迁和转产,指挥发放空袭,实施灯火管制,消除空袭后果工作。
(十)承办市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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